煙臺市建筑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煙臺市建筑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Yanta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CIA)。
第二條 本會是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質量監督、工程檢測、設計、監理、混凝土制備、建筑產業化和科研教育等與建筑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社會組織,是經煙臺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切實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聯合全市建筑業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行行業科技進步和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我市深化建筑業改革,加快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新舊動能轉換和建設質量強市的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接受煙臺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觀海路63號10樓1008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研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開展行業情況調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實力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參加或組織制訂標準規范,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創優達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促進行業和諧;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加快轉型升級,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
(六)在會員單位中推動誠信經營示范、綠色施工、新技術應用和創優爭先,組織開展好群眾性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和優秀項目經理等各類評選、推薦和經驗交流活動。并受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組織實施煙臺市優質工程獎(建筑工程類)的評審工作,推薦省級、國家級優質工程獎工程項目;
(七)推動標準化建設,根據市場和創新的要求,制定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組織開展各種專業技術、崗位技能培訓和競賽,不斷提高企業綜合實力和從業人員素質;
(八)承擔業務指導部門的職能轉移,接受委托和購買的服務;
(九)建立煙臺市建筑業聯合會官方網站(含QQ群、微信公眾號),及時發布、公示本會工作信息和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會員單位優秀業績和典型案例,通告行業市場動態和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筑施工、管理與科技創新成果等;
(十)發展同各兄弟省市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行業動態、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二)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從事與建筑業有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五)單位會員:凡在我市境內注冊登記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質量監督、工程檢測、設計、監理、混凝土制備、建筑產業化和科研教育等與建筑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下載并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批準,并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按照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為單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與屆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本會重大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負責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數為3至7人,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它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是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范,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公安機關進行備案(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的社會團體除外)。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制定了《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或損壞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專職(兼職)出納、會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專兼職,有條件的應聘用專職財務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煙臺市建筑業聯合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